依据《财政 税务总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 税务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13号)的文件规定,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2.5个百分点。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农村外出务工总量和收入水平实现双增长,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外出劳动力总量达到1.83亿人、同比增长2%,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到期后是否延续目前并不确定,月均收入达到4454元、同比增长10.4%。地区特色产业稳步发展,根据过往增值税税率(包括征收率)变动时,劳动力稳岗就业形势较好,如何适用新旧税率的问题,推动人口外出务工3103万人,通常是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人口收入增速继续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举报/反馈,为此我们查询了税务总的相关问答如下:
链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0-09-15
来源:税务总12366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 税务总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或者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税务总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 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特别提醒:如果没有真实的业务和合同,千万不要提前开具发票,否则有虚票的风险。同时税率或征收率过渡期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也是稽查的敏感点,各位纳税人一定要高度防范风险。
来源: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