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受困于“利润虚高、税负压力”的企业,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解决办法来了
“利润虚高、税负压力”的问题,不得抽回出资,一直是很多企业的痛点。这种情况在设计、服务、建筑等行业当中尤为显著。很多的支付在无法取得合理的成本、进项的情况下,而只能转让于他人,账上利润看起来很高,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同时,但是在纳税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就得按照25%进行缴纳,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实际上剩余的利润根本没想象当中那么多。更不用说还分配利润时,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产生的20%分红税了。
发生这种情况,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致是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服务类行业本身利润高。这类行业的成本几乎都出在人工上,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进项也没有多少,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转让条件和外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1)内转让条件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小,但因为买的是知识、是技术、是服务,所以利润很可观
2:薪资结构不合理。为了降低企业社保支出或者其他情况,将工资降低,绩效、奖金、福利提高,这样企业的可抵扣支出降低了,利润是高了,但是税也就高了。
3:业务方面无法获取发票。常见于建筑企业,上游是小规模或者个人,提供的票税点低或者无票,企业无法抵扣。
4:人情社会当中的礼尚往来。国情如此,有些业务需要“合理公关”,这类的支出肯定是没法取得发票的;回扣、返点、礼品等也是一样。
这些问题咋办?不想办法合理解决吗?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香啊。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者的纳税也是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完了之后的利润是可以直接提现,然后自由支配的。
将企业那些无票的利润收益,以其他业务方式,合理的分包到个人独资企业身上,然后对其进行核定。
定额核定个税0.6%,附加和增值税,1.06%,加起来总共就1.66%的税率。只要这家个独的年开票额在500万以下,就可以享受这个税率。
这种方式,不看企业的成本、进项情况,是直接核定的。
但这种方式并不是万能的,如果企业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要解决,可以关注咨询——《伊河谈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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