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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8个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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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上年同期溢利约为910万元;每股基本亏损约为0.02分。收入减少主要归因于期间风能相关产品的销售减少约6370万元,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在总机构申报成功后才可以申报?

答复:是的。根据《关于印发的公告》(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分,而于上年同期则从风能相关产品的销售中产生绝分收入(2020年:7340万元),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分,同时于期间太阳能相关产品的销售减少约1280万元。,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二、总分机构,各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税务总关于印发的公告》(税务总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三、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否需要备案?需要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复:是的,需要备案。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分摊办理需要先在总公司办理备案,再去分公司办理备案。总公司办理好备案后,分公司税系统会出现相关信息。

提醒:可以在网上电子税务——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四、总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复:若下属的分支机构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申报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填报一般报表外,还需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年报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年报和预缴申报表均适用)。

若所有分支机构均无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总机构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申报要求与一般企业相同,无需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提醒:总机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总分机构纳税人的《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五、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复: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六、对于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亏损的是不是就不用预缴企业所得税了?

答复:不是的。如果分支机构亏损,但企业汇总之后需要缴税的,分支机构仍需按总机构分配的税额缴税。

七、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不是的。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从2019年7月1日起,分支机构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一律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勾选已经成为灰色,不可自行判断选择。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当时选择为是否非汇总或者独立核算,按照总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从2019年7月份申报期开始,所有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提醒:按照政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总机构施行的是汇总纳税,也就是分支机构只能按照分配比例缴纳所得税,这样的话,总机构汇总申报所得税时是可以享受的,分支机构按照分配的税款纳税即可。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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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 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