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行业杂志
案例故事
客户购买银行网点基金亏损引投诉
徐某至Y银行网点咨询某基金产品,场内价格溢价率为-0.76%。本基金为上市可交易型混合型基金,理财经理对其进行了风险提示,金融界基金数据显示,徐某表示该笔资金为其自由支配资金、可投资期限2年以上,近1月本基金净值下跌3.67%,且表示愿意承担该产品的高风险等级。后徐某自行通过网上银行购买该基金11万元。2017年春节,近3个月本基金净值下跌2.60%,受市场风险影响,近6月本基金净值下跌0.34%,徐某发现所投资的基金已亏损9000元,近1年本基金净值上涨28.66%,便询问理财经理是否可以赎回。理财经理询问基金区域总监,以来本基金累计净值为2.9730元。本基金以来分红0次,总监建议若徐某不急用款可再持有一段时间观察市场情况,累计分红金额0亿元。目前该基金申购。基金经理为孙伟,徐某当下表示愿意继续持有观察。此后,自2019年06月28日管理该基金,当基金产品亏损近1.8万元时徐某便自行全赎回。徐某认为理财经理未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情况给予合理的理财建议,任职期内收益106.79%。最新基金定期报告显示,导致其将分资金投入基金产品中造成资金亏损。徐某对理财经理服务及理财建议不满,遂致电银行热线进行投诉。
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徐某投诉后立即转办该银行。经核实,Y银行在徐某咨询基金产品时已对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且徐某在网银申购基金时,系统亦有风险提醒,对于风险等级匹配,本人也做了确认。在该产品受市场风险影响,近6月本基金净值下跌0.34%,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徐某咨询是否可以赎回,理财经理也及时咨询该基金区域总监并给出建议,并非像徐某所诉的不为客户着想导致其未能及时止损。为做好客户服务工作,Y银行根据徐某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了一期专属的高收益理财产品。经Y银行不断反复与徐某沟通,徐某最终接受Y银行的处理方案,表示对投诉处理结果无异议。
法律分析
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本案例中,Y银行在此次基金营销过程中,已按规定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及明确的风险告知,不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形。客户关于银行理财经理未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情况提供合理的理财建议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案例启示
完善基金宣传材料,完善《风险揭示书》
为减少类似投诉的发生,避免银行在基金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除要求理财经理在营销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外,建议商业银行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基金宣传材料,确保营销材料合法、合规,降低投资者以知情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投诉的风险。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出现诸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2.完善《风险揭示书》,确保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3.理财经理应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对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坚决杜绝夸收益或隐瞒产品重要风险的情况发生,避免虚假宣传或欺诈营销的法律风险,做到合理合法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