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保险界最的新闻要属互联网新规要来了。
10月22日,同比增长0.8个百分点。举报/反馈,银保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不但对互联网可销售产品做了限制,还对可以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做了限制。当然还有其他方面更多细致的要求和规定。
这次新规的施行不亚于当初重疾险新规施行带来的地震。
本文主要说上述提到的两方面,对当前影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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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互联网保险产品限制
以后可以在互联网售卖的保险产品名必须含有“互联网”三个字。
保险公司在网上卖哪些保险都有了严格的限制。
主要包含以下:
1、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常规配置的险种不受影响)
2、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比如增额终身寿等)
3、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10年以下不得销售),还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这些将不能在互联网上售卖,当下比较火热的增额终身寿可以在网上售卖。
但是新规不但对于互联网可售产品有限制,对于可以售卖互联网保险的公司也做了新的规定。
02
互联网保险公司限制
《通知》规定,12月31日后不合规的保险公司将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产品。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的保险公司都能达到,只有8家公司未达标:
百年人寿、渤海人寿、华夏人寿、君康人寿、建信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富德生命等
而对网上销售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的公司,提出了更高阶的要求: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个门槛就高了。单是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就能筛下去很多公司。
目前可以达到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数的过来:
平安人寿、人寿、泰康人寿、太保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友邦人寿、阳光人寿、民生人寿、国华人寿、中美联泰、中信保诚、招商信诺、中宏人寿、工银安盛、交银人寿、恒安标准、中英人寿、长城人寿等20家公司。
可以看到,这些公司分是中型公司,他们分有线下机构,服务能力比较强。
而绝分中小型公司达不到上述要求。
而过去,正是因为不同阶段的市场策略和销售渠道、运营模式的不同,使得这些中小型公司推出了很多相对更高高性价比的产品,而且安全性都是一样的。
毋庸置疑的是,《通知》是银保监加强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表现,但很多公司被剔除,这也预示着他们售卖的很多产品要下架。
尤其是增额增额终身寿和年金险这类产品,很多高收益可能会成为历史。特别是前者,结合此前银保监避免“长险短做”的一系列政策,将拉长这类产品的回本周期。
可以看到,今年新审批的增额终身寿险,前期现金价值已经降低,且在减保等方面做了限制。
《通知》里不但对前面保险期间做了“10年以上”的要求,也对存续期做了“保险期间和实际存续期一致”的要求。
可以想象,过往,3年交3年回本,5年交5年回本,10年交第7年或第8年回本,这类产品在线上会受到限制。
敲重点:
总而言之,12月31日之前,会是现存的互联网高性价比产品,其中尤其是储蓄险的黄金购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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