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2021年的第126篇原创文章。
2017年9月20日,对公司来说,陈某投保人寿的国寿康宁终身重疾病保险,能够提高决策效率。股权代持找谁最好呢?在实践中,保障额度6万。
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家往往选择的都是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好友或者家人。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投保人陈某正常缴纳保费。
2020年12月31日,实际股东会认为都是自己人,陈某在缴费点满三个月之后才缴纳第四期保费。
2021年4月2日,没有必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一旦纠纷出现,陈某因病住院,便难以证明自己的股东地位。因为实际出资人没有在工商登记,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并不具备法律上确认的公司股东身份。如果出现代持股权被转让,符合重疾病的理赔标准。
同月,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取得股权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第四年没有及时缴纳保费(两个月内)为由,势必会造成隐名股东的损失。此时,认定保单中止,隐名股东该向谁主张损失赔偿?是向第三人还是向名义股东?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故最终拒赔并返还已交保费。
这里和家科普一个名词——宽限期。
“宽限期”指的是如果咱们忘了缴纳保费或暂时没有现金流,其实只要我们在两个月内补交保费的话,对保单就不会有影响。
但是,如果在两个月的宽限期内仍然没有补交保费,那么保单就会中止!
显然,陈某第四期保费在超过宽限期之后才补缴上的,该行为已经导致保单中止了。
陈某在宽限期之后才补缴上保费,这时的保单类似于重新投保,会重新审核身体,并存在等待期的限制!
从保险条款来说,保险公司的拒赔处理并没有毛病,反而是陈某存在拖缴保费的情况。下面我们再来聊一些细节问题。
不论是保险条款中“宽限期”还是“保单复效”的设置,实际上都存在对投保人不利的地方。
而这些不利条款都是需要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未做提示和说明的不利条款内容无效!
保险公司在首次投保时和在第四期催缴保费时,都没有向投保人陈某提示拖欠保费的不利后果,因为相关不利条款无效!
更致命的是在第四期保费补缴时,保险公司甚至都没有按自家的标准复效流程要求被保人重新告知健康情况...而这也说明了当时保险公司是默许合同继续有效的。
最终,一审二审历时7个月,6万保险金全额理赔。
说来也是巧,这又是一起人寿的国寿康宁重疾险的拒赔,并且理赔金额同样也只有6万而已,实在不是很明白国寿这么的保险公司为啥老为难咱们百姓...
言归正传,这次理赔实际上也多亏了保险公司的不规范销售和不规范复效,但是咱们也不能总是心存侥幸。
买了保险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咱们在每年缴费期时都是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的,两个月内补缴保费就没有任何影响!
以上,有任何保险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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