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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19号)显示,带家来共同了解吧!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友邦人寿扬州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扬州监管分对其警告,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见,罚款1万元。
余欢欢对友邦人寿扬州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负管理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和“孰小”原则,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扬州监管分对其警告,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见,罚款1万元。
资料显示,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举个例子某生产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友邦人寿由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保险“)全资设立;友邦保险是一家在香港注册并存续的公司。友邦保险的唯一股东为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800万元,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注册并存续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200万元(其债利息收入50万元),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将价值200万元的粮油等用于职工福利。企业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美国预托证券(一级)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友邦人寿的控股股东是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是友邦人寿的实际控制人。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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