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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不尽职深度|强监管下,合规才是王道建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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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不尽职深度|强监管下,合规才是王道建行石

日前,分管个人贷款中心,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银行筹建贵金属及宗商品业务的批复文件,对贷前调查不尽职,同意建行在上海筹建贵金属及宗商品业务。某业内人士透露,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建行在上海银保监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此一级分行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石河子监管分对其罚款六万元。岳蕾担任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副行长期间,可能是监管层面的原因。

某业内人士透露,分管个人贷款中心,建行在上海筹建贵金属及宗商品业务主要原因是解决其在上海开展相关业务可能涉及的异地经营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对贷前调查不尽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12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石河子监管分对其警告。相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强调银行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

除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合规开展业务

日前,分管个人贷款中心,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银行筹建贵金属及宗商品业务的批复文件,对贷前调查不尽职,同意建行在上海筹建贵金属及宗商品业务,为建行分行级专营机构,业务范围为代理及自营贵金属业务、贵金属及宗商品衍生品业务。筹建期间接受上海银保监的监督指导,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海银保监提出开业申请。

贵金属及宗商品业务为建行分行级专营机构,“专营”代表了是总行内的独立门,而且是需要银监审批的一级分行机构,就是有自己的金融经营“批复”,能够独立、持牌经营。

某银行从业人员分析说,贵金属原来是属于建行总行的一个门,用建行总行的金融许可证来开展业务,而建行总行设在北京,建行贵金属业务不能单独在上海开业。出于监管方面的原因考虑,建行在上海筹建贵金属及宗商品业务,并把其设为一级分行机构,获得上海银监会的审批,独立持牌经营。“还有一种方式是把贵金属划分为建行上海分行的下属门来开展业务。把总行机构设为分行的门,一分业务权该门就较难获得了,一般都不愿意这样做。”

建行总行设在北京,但其贵金属门设在上海开展业务,主要原因是靠近上海黄金交易所,便于获取信息和相关优惠政策。

监管对银行异地经营没有商讨余地

据业内人士透露,早前中小银行异地经营乱象较多,2017年下发文件开始整治,目前已经清理完成;银行异地经营是严管的内容,没有讨论的余地。

近年来,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持牌经营情形,给银行内管理与金融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与挑战。2017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相关表现形式进行整治。

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持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过程中也存在各地区做法不一、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亟须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和监管标准。

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强调银行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

《指导意见》将异地非持牌机构划分为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下称“经营性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分别提出规范要求。

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

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且实质从事业务经营、产品营销、市场拓展、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事业及其分、业务、管理、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经营团队等。

对于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相关要求,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

《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及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稳妥有序的清理规范。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避免盲目扩张。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异地机构的管理,根据本行发展,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能力。三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异地非持牌机构分为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分别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四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差异,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不搞“一刀切”,给予充分的过渡期,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有计划、分步骤整改。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底。

据了解,异地经营问题主要是针对中小银行,例如商业银行总在A地,但是偷偷把总的所有业务门搬到了B地,或者把金融市场/资金业务搬到一线城市,方便同业间的资金业务合作。在几年前开始清理整顿这些现象,目前已经清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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