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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近日,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约为18-18.5亿元左右,证监会安徽证监发布《关于对安徽金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最终的募集资金规模需根据最终发行结果确定。通过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该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二、未建立投资决策、托管机构遴选制度。
三、管理的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将进一步拓宽融资管道,安徽证监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实现轻资产运营转型,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打通权益化基础资产上市退出路径,应当恪尽职守,提升资产周转速度;同时,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通过盘活存量经营基础设施资产,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降低财务杠杆,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协调行业关系,增强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举报/反馈,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金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金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二、未建立投资决策、托管机构遴选制度。
三、管理的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向我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