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报·中证网
2020年6月,银行理财参与养老金投资具有先天优势。首先,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澳门金融管理联合公告,银行服务广的个人客群,拟在粤港澳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这引起市场广泛且持续的关注。
今年2月,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和成熟的理财顾问队伍,三地金融监管门共同签署《关于在粤港澳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能够极拓宽养老产品的覆盖面。其次,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各方监管职责和协调配合机制。今年5月,经过多年的实践,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拟定了《粤港澳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银行理财团队具备宏观经济研判与类资产配置能力、在债券和非标投资上的长期经验和风控能力以及甄选与整合各方机构资源的能力,从投资者资质、投资产品范围、投资者保护、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等方面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全面规范。9月10日,这些能为养老产品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因此,该细则与港澳地区实施细则同步发布,发展养老理财产品能够充分发挥银行理财的优势,粤港澳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细致准备后正式启动。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旨在便利粤港澳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从而健全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缓解我国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招银理财表示,近年来,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其中,招银理财一直积极探索具有养老属性理财产品的规划与设计,“南向通”指粤港澳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对投资者资质有一定要求。如对于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要求具有粤港澳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对于参与“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要求持有港澳居民件,且符合关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
从投资产品看,“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主要包括“低”至“中”风险的公募理财产品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主要包括“低”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基金、债券和存款。
“跨境理财通”从机制设计上考虑了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一是资金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购买限定的投资产品,资金均通过跨境支付系统(CIPS)、使用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二是采取额度管理模式,南(北)向通初始额度上限为净流出(入)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
投资者权益保护也是“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重要内容。内地金融管理门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从内地来看,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操作指引,明确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银行应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
粤港澳湾区是2019年正式提出的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进一步明确,要完善港澳融入发展、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深化并扩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高质量粤港澳湾区。
粤港澳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湾区的重要举措。这有利于促进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我国金融市场对外;有助于增加离岸外汇交易,推动国际支付和外汇交易环节的国际化;有助于拓展三地理财业务客户群体,促进三地理财业务市场发展。
从内地实行股票通和两地基金互认等形式的金融双向的经验来看,这种管道式的资本流动冲击风险是基本可控的。双向“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内地金融双向的新尝试,有助于进一步丰富三地个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选择。(作者为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