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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中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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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执行法院为文安县法院。该案案号为(2021)冀1026执1582号,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或“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审批,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官网显示,同意给予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再保险”)6亿元授信额度,财险,期限1年,全称为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截至2020年12月底,业务品种为债券投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财险注册资本金为146.4亿元,本行连续十二个月内给予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共计2笔、累计26亿元授信额度(不含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审议和/或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授信业务,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8.24%,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市场规模位居国内财险市场第五,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信用审批2021年第30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保再保险6亿元授信项目,农险业务规模稳居全国第二。惠誉国际评级机构连续五年授予公司“A-”财务实力评级。举报/反馈,同意给予人保再保险6亿元授信额度,期限1年,全称为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截至2020年12月底,业务品种为债券投资,纳入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简称“人保集团”)统一授信管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资产重组。

本行原外监事郑伟先生(已于2021年6月24日离任)担任本行外监事期间,同时担任人保再保险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第10.1.6条第(二)项的规定,人保再保险构成本行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不含本行已根据《上市规则》审议和/或披露的关联交易),本行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标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人保再保险由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1%和49%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40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七层西区,法定代表人为张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人保再保险总资产126.30亿元,净资产38.98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2.20亿元,净利润1.01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行给予人保再保险6亿元授信额度,期限1年,全称为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截至2020年12月底,业务品种为债券投资,纳入人保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定价政策说明: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市场规模位居国内财险市场第五,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本行连续十二个月内给予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共计2笔、累计26亿元授信额度(不含已根据《上市规则》审议和/或披露的关联交易),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55%,未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的1%,无需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本行信用审批审议并同意给予人保再保险6亿元授信额度。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中信银行拟给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人保再保险6亿元授信额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项目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该关联交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审批,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内审批程序。

二、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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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关联交易 中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