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资本邦了解到,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开数据显示,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2020年,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继续保持增长,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
明确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定义,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110.8亿元,准入门槛有升有降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定义,较2019年同比增长13.6%。银保监会有关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即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由于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通知》还明确定义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的范围,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即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依据《通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符合如下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对意见稿,《通知》考虑到互联网人身险市场上中小企业占据C位的即成事实,一方面抬升了长险门槛,另一方面降低了一般准入的资质门槛,比如,将其中的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的要求从50亿元降至30亿元,以及将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处罚改为未受到“重处罚”。
细化监管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知》细化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同时,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通知》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得快退得慢等服务问题。
《通知》还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通过加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对单一渠道实施细化的定价回溯监管,年底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
《通知》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对单一渠道实施细化的定价回溯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门负责人介绍,这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同时,为确保保险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执行:《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通知》规划了一年的试运行期,以便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