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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有风险央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币圈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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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财经9月24日讯 今日,对虚拟货币非法业务活动重拳出击。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同样非法央行等十门再次对虚拟货币业务活动进行了定性。根据《通知》,银行网站发文显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银行等十门于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强调,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强调,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行为,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监管也再次明确该业务同样为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门依法查处。

银行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关于后续工作安排,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作出的重要决策署,是贯彻以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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