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9人;2、公司在任监事7人,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豪润达”)分别于2017年1月6日、3月2日、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2)、《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将被再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4)、《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6),出席7人;3、董事会秘书王平浩出席本次会议;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签订矿业权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委托控股股东支付七元矿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二)涉及重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为:
珠海市中级法院在执行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林芝”)、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策略投资”)申请强制执行吴长江、惠州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两案过程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上述议案中,因吴长江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市中级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1.3亿股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票(以下简称“德豪润达股份”)。珠海市中级法院对上述1.3亿股股票(分别以72,222,222股和57,777,778股各作一个拍卖标的)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处理,第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显示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三、律师见证情况(一)本次股东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晔、李易(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的召集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两个拍卖标的分别被西藏林芝、新世界策略投资竞拍成功,本次股东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目录(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决议;(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7日举报/反馈,成交价格分别为411,666,665.40元、329,333,334.60元。
2019年2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后的进展情况暨持股变动至5%以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公告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吴长江名下的德豪润达股份中的46,101,364股、36,881,091股分别归买受人西藏林芝、新世界策略投资所有,上述被司法执行股份中的46,101,364股、36,881,091股的持有人已完成变更登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司法执行股份中的剩余47,017,545股已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股东告知获悉,吴长江持有的47,017,545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过户前后各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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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拍卖后解除冻结情况及剩余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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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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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过户完成后,吴长江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应当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鉴于吴长江先生目前处于司法羁押状态,可能无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仍将尽力敦促其及时履行。
2、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影响。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