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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块链技术、市场以及专利发明方面都占据着世界的前沿地位。产生了一批以区块链技术起家的公司。但是在虚拟货币领域,超越 OpenSea 和 Uniswap V3,采取的是全面清退措施。
1. 禁止虚拟货币无序发行和兑换
根据2017年银行联合多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排名第四。举报/反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同时,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对手方买卖数字货币,不得为数字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 禁止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1)禁止金融和支付机构被禁止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2013年12月,银行联合其他五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该通知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或作为对手买卖比特币,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包括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24日,十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237号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37号通知规定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亦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从司法管辖角度来看,237通知产生了一定的域外适用效力,同时进一步指明相应执法行动针对的客体主要是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但结合237号通知全文来看,这类域外管辖权和执法方面监管主要还是在于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所招揽和向境内居民推广并提供服务。
3. 将比特币交易纳入反洗钱监管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的交易和登记被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首先,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号码等信息。其次,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237通知也再次重申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还有义务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门报告。
4. 投资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可能无效
虽然没有命令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也未禁止境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但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该等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还有可能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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