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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起诉四人,并判处他们最多七个月监禁,罪名是串谋发行债券诈骗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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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根据香别行政区廉政公署10月16日的信息,香港廉政公署此前起诉4人(包括前上市公司的两名高管)串谋诈骗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期间的股东和证券交易所。4人于10月16日在地方法院被判处7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47岁的麦光耀,前康弘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康弘金融)执行董事,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51岁的李一鸣,前鼎城证券有限公司(鼎城)总经理,被判处五个月监禁

陈丽儿(49岁,前康弘财务管理公司首席财务官(后晋升为首席财务官))和黄淑安(42岁,前康弘财务管理公司经理)分别被判处五个月监禁和四个月缓刑18个月

麦光耀和陈丽尔被判处死刑副法官王兴伟在宣判时表示,法院已考虑到该案对社会和金融体系的恶劣影响,分别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三年和两年。他还斥责麦鸿崧不遵守《上市规则》和未申报利益冲突。不遵守法律在香港是不可接受的

四名被告早些时候被判一项串谋诈骗罪,违反了普通法。麦光耀、陈丽儿和黄淑安被判犯有一项类似的罪名。案情透露,康弘财务管理(后更名为康弘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事件发生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弘)

鼎诚和康弘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康弘证券)的主营业务包括提供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活动,比如债券配售。康弘证券不是上市公司康弘的子公司。麦光耀和上市公司康弘的另外两名前执行董事持有康弘证券的主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康弘在案发时的年报,康弘证券是上市公司康弘的关联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上市公司康弘委托鼎诚为上市公司康弘发行的四批债券的配售代理。四名被告合谋安排鼎成指定康弘证券为四批债券的发行代理。在鼎诚被任命为上市公司康弘的分销代理前两周,康弘证券发出了一封任命康弘证券为分销代理的信函。康弘证券随后根据相关的分销和销售代理安排,通过鼎城从上市公司康弘获得约4960万元的分销佣金,并从鼎城获得120万元奖金

事实上,康弘证券是真正的配售代理。在这一过程中,鼎城没有向任何投资者发行任何债券。该案显示,康弘证券是四批债券的实际配售代理,该批债券从未向上市公司康弘、其董事会和股东以及证券交易所披露。未能披露此事将剥夺上市公司康弘股东对相关分销代理安排的投票权,并妨碍联交所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廉署于2017年收到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就调查事宜与证监会采取联合行动。证监会、联交所和前上市公司康弘在廉政公署调查此案期间提供了全面协助

廉政公署将继续与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打击香港金融市场的腐败和非法活动,维护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商业环境,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廉政公署一直致力协助上市公司加强企业管治。为帮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和有效的内控制措施,廉政公署制定了实用指南,并将其上传至廉政公署网站。

应上市公司的要求,廉政公署还提供免费定制服务,帮助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此外,廉政公署一向重视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廉政公署通过上市公司的商业道德推广计划和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士宣传诚实领导和良好治理的信息,为了保护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廉政公署将主动宣传上市公司所有员工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并提醒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检方今天由万豪代理副检察官代表,高级助理检察官陈书文和高级检察官林晓敏,由廉署官员潘德义和王俊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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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市公司 香港廉政公署 麦光耀 鼎成 康宏